专利年费,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期限内为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应按照规定缴纳的费用。专利年费应该何时缴纳?如果没有按时缴费该怎么办?下面,小编为您详解缴纳年费的常见问题。
一、为什么要缴纳专利年费?
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无法获得专利权或者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二、专利年费应当何时缴纳?
1.授权当年的年费
授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写明的期限内缴纳,即自当事人收到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
2.授权当年以后的年费
授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20年12月29日,如果该专利申请于2021年9月28日被授予专利权,且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已缴纳了第2年度年费,那么该专利权人应当在2022年12月29日前缴纳第3年度年费。
三、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授权当年的年费怎么办?
申请人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授权当年的年费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专利局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四、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授权当年以后的专利年费怎么办?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授权当年以后的年费的,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专利权人可以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年费,同时缴纳滞纳金。
六个月的滞纳期满仍未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专利局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恢复程序中,专利权人除补缴应缴年费之外,还应当缴纳或补足滞纳金,滞纳金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五、滞纳金是如何计算的?
超过年费的缴费期限届满日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六个月(含六个整月)的,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个月加收当年年费全额的5%计算。每个时段对应的滞纳金如下:
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例如,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是2019年4月9日,其第3年年费的第一个滞纳期是2021年4月10日-2021年5月10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此阶段的滞纳金为0元。第二个滞纳期是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9日,滞纳金为600元×5%=30元。第三个滞纳期是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9日,滞纳金为600元×10%=60元。第四个滞纳期是2021年7月10日-2021年8月9日,滞纳金为600元×15%=90元。第五个滞纳期是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9日,滞纳金为600元×20%=120元。第六个滞纳期是2021年9月10日-2021年10月11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滞纳金为600元×25%=150元。
六、补缴的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如何再次补缴?
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而需要再次补缴的,应依照再次补缴日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
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5日至6月5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缴纳了25元。缴费人在6月7日补缴滞纳金时,应依照再次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为90元,因此缴费人还应补缴滞纳金90-25=65元。